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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凯伦咖啡 在先商号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字号注册登记在先

发布时间:2024-03-07 04:29:47 点击量:

【案名】辽宁省营口凯伦咖啡娱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侵犯商标权纠纷上诉案——在先登记企业名称与在后注册商标冲突的处理

【案号】(2012)皖民三终字第00005号

【裁判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营口凯伦咖啡 在先商号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字号注册登记在先

本案的焦点是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其名称中使用“凯伦”文字,以及在企业店面门头上使用的“凯伦咖啡”字样和在经营中印制的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字样,是否侵犯营口凯伦公司享有的第号“凱倫”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的企业名称核准于2003年4月4日,该企业实际成立于2003年4月9日,即该企业于2003年4月9日始就享有对现有名称及名称中字号的使用权。而营口凯伦公司获得第号“凱倫”文字注册商标的时间是2004年1月14日,该时间点显然迟于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获得其企业名称及名称中字号“凯伦”使用权的时间,即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对“凯伦”文字作为在企业名称中的使用权对于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文字商标而言,属于在先使用权,而保护在先权利是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基本准则,即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凯伦”作为字号,对第号“凱倫”文字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

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尽管自2003年4月9日始享有对现有名称的使用权,但其在使用该名称及字号时必须依法规范使用,其在店面门头上使用“凯伦咖啡”以及在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等情节中,对“凯伦”文字的使用显然不属于规范使用名称和字号的情形,也不属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的“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的情形。从该使用的形式和内容看,尽管上述文字是“凯伦咖啡”和“凯伦咖啡西餐”等文字组合,但“凯伦”两字是词组中的核心文字,属于对“凯伦”文字的突出使用,意在宣示其产品或服务的来源或标识,从而使“凯伦”文字起到了商标的功能。而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仅获得对“凯伦”文字作为名称中字号在先使用权,该先用权不能及于“凯伦”作为商标使用的功能,因为商标法对商标的保护实行先申请和优先保护注册商标原则。因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将“凯伦”作为商标使用的行为与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文字注册商标发生了冲突。

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本案中,营口凯伦公司核准注册的商标是“凱倫”文字,核定使用的商品是第43类咖啡馆。铜陵市凯伦西餐厅通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经营范围是咖啡、西餐、茶艺服务,其实际使用的情形是“凯伦咖啡”和“凯伦咖啡会所”,显然与营口凯伦公司“凱倫”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第43类咖啡馆商品类似;而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使用的是“凯伦”文字,与营口凯伦公司的注册商标“凱倫”相比,两者字体不同,但两者的字义及读音完全相同,而且该文字商标在标示商品来源的功能上主要通过读音来实现,对一般消费者而言,容易对简体“凯伦”和繁体“凯伦”即“凱倫”标示的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作为商标使用的“凯伦”与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文字商标相近似。所以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的行为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营口凯伦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而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的使用行为显然没有获得营口凯伦公司的许可,构成对营口凯伦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应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其应在店面门头和经营用的纸巾上将“凯伦”文字作为字号名称规范使用,并赔偿营口凯伦公司的经济损失。考虑到营口凯伦公司在本案没有对自身损失和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的侵权获利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参酌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侵权使用的时间和营口凯伦公司的合理支出费用,酌定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赔偿营口凯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

营口凯伦咖啡 在先商号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字号注册登记在先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属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权利冲突案件。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的企业名称于2003年4月4日经铜陵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预先核准,该企业于2003年4月9日核准登记成立。营口凯伦公司第号“凱倫”文字注册商标核准注册时间为2004年1月14日,前者核准登记时间早于后者。相对营口凯伦公司的该注册商标而言,铜陵市凯伦西餐厅的企业名称权为合法在先权利。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作为字号使用的“凯伦”与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文字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将其登记在先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凯伦”使用在门头招牌以及经营的服务用品上的行为,是否构成了对营口凯伦公司在后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本案中,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对其企业名称中的“凯伦”字号享有合法的在先权,其自登记成立之日起将“凯伦”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场所内使用时,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商标尚未注册,也无知名度,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设立、使用“凯伦”字号是善意的,并无证据证明存在误导公众的恶意及攀附、搭便车之情形。铜陵市凯伦西餐厅虽然在店面门头的牌匾使用“凯伦咖啡”字样、在餐饮用品纸巾上使用“凯伦咖啡西餐”字样,但其使用“凯伦”字号具有持续性(自2003年4月核准登记以来)和合法性,没有明显的不正当竞争意图,也没有对相关公众造成混淆误认的后果。综上,铜陵市凯伦西餐厅对“凯伦”字号享有在先的合法权益,并不构成对营口凯伦公司的“凱倫”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原审法院认定铜陵市凯伦西餐厅使用“凯伦”字号侵犯了营口凯伦公司第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判决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当,应予以纠正。二审法院据此判决: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合民三初字第0011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营口凯伦公司的诉讼请求。

【作者观点】

根据检索的相关案例,对于在先商号权与在后注册商标权的冲突,各地域和级别法院裁判结果各有不同。但综合上述裁判理由,我认为,判定在先商号权是否侵害在后商标权的关键点不在于商号权的使用范畴到底为何,且法律法规没有相应明确规定。商号权的使用范畴不应当是固定的,应当根据个案情况具体分别认定;也不在于商号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即不是只要构成商标性使用,就成立商标侵权。关键点还在于该商号的使用是否会造成一定地域内的相关公众产生混淆,会不会在一定地域内让相关公众造成误认。

要成立在先商号的合法使用,第一,在先商号的使用必须早于后注册商标权利人的使用,倘若这点都未满足,在先权利的抗辩则无法成立;第二,在先商号的继续使用是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若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则会成为法官判断侵权并判令停止使用的一大考量因素。

康智伟 上海锦天城(重庆)律师事务所李章虎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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